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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建华预制构件厂、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25民初1621号
原告:郏县建华预制构件厂,住所地郏县凤翔大道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25MA3XG7J18A。
经营者:高小晓。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子雅,平顶山市郏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七一路中段紫晶花园13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39944346X0。
法定代表人:杨杰,总经理。
被告:华志新,男,汉族,1972年11月4日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建华预制构件厂与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华志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郏县建华预制构件厂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郏县建华预制构件厂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郏县建华预制构件厂撤回对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华志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8.5元,由郏县建华预制构件厂负担。
审判员  周米娜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新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