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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宸屹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02民初1345号
原告:平顶山市宸屹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李堂村0168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0638196610。
法定代表人:李晓,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超,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新华区。
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七一路中段紫晶花园13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39944346X0。
法定代表人:杨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春光,系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4年4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磊,男,汉族,1989年6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宸屹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顶山市宸屹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平顶山市宸屹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孙运涛
审判员  王焕丽
审判员  赵小飞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牛熙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