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23民初49-1号
原告:河南省***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MA46AMYE51。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三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39944346XO。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川汇区。
被告:河南香芝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MA403N3W41。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联(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省***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香芝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河南省***结构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结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结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郭自强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