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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结构有限公司、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23民初49-1号 原告:河南省***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MA46AMYE51。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三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39944346XO。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川汇区。 被告:河南香芝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MA403N3W41。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联(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省***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香芝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河南省***结构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结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结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郭自强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