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铜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固然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铜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85民初4589号
原告:杭州固然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小和山新苑一幢17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328300816G。
法定代表人:占文礼。
被告:杭州铜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河桥镇河桥村无门牌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0980686514。
法定代表人:叶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固然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铜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杭州固然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钱利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来越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