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2民初2591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住杭州市临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铜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河桥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杭州市临安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铜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行使处分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8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张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