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2民初959号
原告:杭州铜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河桥镇河桥村无门牌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0980686514。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男,1962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临安区。
委托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临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铜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铜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铜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使处分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铜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6694元,减半收取334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315元,合计5662元,由原告杭州铜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钱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