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铜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铜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2民初959号 原告:杭州铜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河桥镇河桥村无门牌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0980686514。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男,1962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临安区。 委托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临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铜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铜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铜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使处分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铜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6694元,减半收取334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315元,合计5662元,由原告杭州铜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钱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