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峰源制冷有限公司

扶沟县峰源制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621执486号
申请执行人:扶沟县峰源制冷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昌盛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053361758B。
法定代表人:万慧娜。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6年9月22日生,住扶沟县。
申请执行人扶沟县峰源制冷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扶沟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的(2018)豫1621民初28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艳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扶沟县峰源制冷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进入执行程序后,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9年6月1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2、2019年3月13日、2019年4月8日、2019年5月5日、2019年6月3日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艳丽的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构查询股权、有价证券;3、2019年6月17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艳丽的住房公积金信息;4、2019年6月17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经查明,被执行人*艳丽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扶沟县峰源制冷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扶沟县峰源制冷有限公司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艳丽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做法,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艳丽负有继续向申请人执行扶沟县峰源制冷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艳丽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艳丽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高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