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合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民初7113号

原告:**,男,198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原告:***,男,1953年9月9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原告:郭翔,男,198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原告:范云杰,男,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住安徽省阜南县。

原告:邱徐锋,男,198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原告:郭颖杰,男,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原告:徐伯光,男,195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原告:徐铁才,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原告:阮祖国,男,196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原告:阮仲灿,男,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原告:周煦文(又名:周许文),男,195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上述十一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冰,浙江道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被告:浙江合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江藻镇山汀村。

法定代表人:柯必胜。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翔、范云杰、邱徐锋、郭颖杰、徐伯光、徐铁才、阮祖国、阮仲灿、周煦文与被告**、浙江合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翔、范云杰、邱徐锋、郭颖杰、徐伯光、徐铁才、阮祖国、阮仲灿、周煦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6元,依法减半收取708元,由原告**、***、郭翔、范云杰、邱徐锋、郭颖杰、徐伯光、徐铁才、阮祖国、阮仲灿、周煦文负担。

审 判 长  李荣震

审 判 员  孙 兵

人民陪审员  陈德新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茵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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