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远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河南远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711执恢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住所地新乡市和平大道中段1号。
负责人:叶岷,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河南远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王村镇周村(环宇大道立交桥以北路西)。
法定代表人:李洪利,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南丰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83号豫港大厦26层2602、2603、2604号。
法定代表人:姚莉,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罗佑雄,男,汉族,1980年8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
被执行人:李洪利,女,汉族,1977年7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
被执行人:李杨,男,汉族,1993年4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
被执行人:李荣升,男,汉族,1981年5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与被执行人河南远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丰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罗佑雄、李洪利、李杨、李荣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711民初19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令。
3、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24日、2021年8月13日、2021年9月2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拍卖前议价,因申请执行人未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而未能议价,并且以不能对流派侯抵偿事宜做出明确答复为由,要求推迟议价。其后本院多次通知申请执行人委托授权代理人前来议价,始终未来,鉴于此情况对查封的房产本院暂不处置,并已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截止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2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记录终本约谈笔录。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苏守哲
审判员 :赵彦春
审判员 :郝章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崔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