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远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民辖终3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77年7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住所地:新乡市平原路与新中大道交叉口东南角。
负责人:林娜,行长。
原审被告:河南远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王村镇周村(环宇大道立交桥以北路西)。
法定代表人:邓振亚,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河南省康健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合河乡西元封村。
法定代表人:常钢彬,总经理。
原审被告:常钢彬,男,汉族,1976年1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郑州矿区。
原审被告:芦跃丽,女,汉族,1977年1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
原审被告:李红伟,男,汉族,1968年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原审被告:罗佑雄,男,汉族,1980年8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及原审被告河南远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康健农牧有限公司、常钢彬、芦跃丽、李红伟、罗佑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20)豫0702民初13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上诉人系案涉借款的保证人,保证合同系银行提前拟定的格式合同,签订时就管辖约定条款未向上诉人提示说明,相关书面合同签订后也未交付上诉人,故管辖约定条款无效。依照民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案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均不属于新乡市红旗区,本案应由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的起诉状内容,其向河南远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偿还借款本息责任,向河南省康健农牧有限公司、常钢彬、芦跃丽、李红伟、罗佑雄、***等被告主张承担借款担保责任,从依据的基础合同关系看,二者是主合同与从合同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中,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与河南远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系主合同,该合同第三十二条“争议解决”规定:本合同争议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诉讼解决。该约定属协议管辖,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又因贷款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住所地在新乡市红旗区,故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要求将本案移送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处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远锋
审判员  李中孝
审判员  张颜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任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