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银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联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德州市银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491执1053号
(2019)鲁1491执105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联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新湖南路59号。
法定代表人:车长利,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德州市银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勤奋街工行1号楼一层中部。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德州海利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红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潘学理,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山东联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德州海利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银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德州海利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两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491民初941号民事判决书、(2019)鲁1491民初95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德州海利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因山东联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其施工的海利安科技大楼无证房产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德州市银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其施工的生产车间、成品库、锅炉房等无证房产的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德州海利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袁桥乡东方红路以南土地之上的无证房产及其他附着物,该无证房产包括但不限于海利安科技大楼、生产车间、成品库、锅炉房。该宗土地产权证号为:德国用(2011)第096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