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银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德州市银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商初字第332号
原告***,男,195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崔书岗,宁津县张大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德州市银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德州市罗南街。
法定代表人姚贵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二被告德州市银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被告德州市银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德州市银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周爱春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辛凤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