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银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德州市银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91执异16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7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青兰乡后坊子村44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市银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勤奋街工行1号楼一层中部。
法定代表人:姚贵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德州海利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东方红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潘学理,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德州市银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德州海利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中,***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交债权转让协议1份,债权转让协议邮寄单1份。
本院查明,德州市银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德州海利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鲁1491执1054号,执行依据为(2019)鲁1491民初95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2019年3月21日,德州市银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2019)鲁1491民初957号民事判决书中对德州海利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的债权转让给***,包括1244238.91元工程款及利息,并将债权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德州海利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德州市银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有效,***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莹
审判员 王靖靖
审判员 李文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树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