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世源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盛世源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海兴县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977号
原告:北京盛世源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彭庄****楼****。
法定代表人:王建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平,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珈呈,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兴县医院,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海星县学前路北西。
负责人:陈亮。
原告北京盛世源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兴县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盛世源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盛世源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成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冒南君
书 记 员 关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