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申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鸿煜宸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民终51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武汉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科技园长咀村。
法定代表人:刘家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翊华,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武汉鸿煜宸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61号徐东四期公寓2区2栋3单元3楼1号。
法定代表人:聂正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向前,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武汉申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五洲大厦B栋17层2009室。
法定代表人:陈敏,执行董事。
上诉人武汉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鸿煜宸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武汉申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5民初3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申请,请法院批准。
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汉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444元,减半收取3722元,由武汉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章 滢
审 判 员  吴建铭
审 判 员  陈蔚红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邱冠群
书 记 员  刘诗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