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申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武汉申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295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胡丽,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何欣,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
被告武汉申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五洲大厦B栋17栋2009室。
法定代表人陈敏,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武汉申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曾宪初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思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