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鲁0784行审37号
申请执行人:安丘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路54号。
负责人:殷飞,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局兴安执行中队中队长。
委托代理人:凌永坤,男,该局法制科科长。
被执行人:潍坊腾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7433747677,地址:安丘市辉渠镇周家埠村东北。
法人代表人:***,男,汉族,1971年11月11日出生,居民,住安丘市商场路城里新村巷1号10号楼2单元203号,身份证号码:370722197111110037。
申请执行人安丘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安综执行处字[2019]第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后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17
日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潍坊腾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安丘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潍坊腾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安丘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撤回对被执行人潍坊腾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审判长***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