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腾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与某某、潍坊腾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84民初1465号
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通亭街2999号北美枫情商务大厦四楼。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鑫,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水县。
被告:潍坊腾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凌河镇孙家小戈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贺立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潍坊腾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7元(已减半),由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