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腾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神舟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潍坊腾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05民初911号
原告:潍坊神舟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文珍,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腾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神舟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腾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神舟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