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腾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神州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潍坊腾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神州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潍坊腾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17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05民初911号
原告潍坊神州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潍坊腾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
原告潍坊神州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腾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11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11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初杰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