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腾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腾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腾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贺立军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6-01-25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安民催字第9号
申请人:潍坊腾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立军,经理。
申请人潍坊腾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4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签发的号码为1020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