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成瑞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与陕西天成瑞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史飞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20200112民初64

 

原告:***,男,回族,1991年12月23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东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升,男,回族,1966年4月15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原告父亲

被告:史飞翔,男,汉族,1993年12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乾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天成瑞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056935251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史飞翔、陕西天成瑞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12日立案。原告***2020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〇二〇年一月二

 

       杨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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