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成瑞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民初64号
原告:***,男,回族,1991年12月23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东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升,男,回族,1966年4月15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原告父亲。
被告:史飞翔,男,汉族,1993年12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乾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天成瑞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056935251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史飞翔、陕西天成瑞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丁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