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成瑞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天成瑞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金滩生态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17执恢13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天成瑞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6935251M。
法定代表人:于东良,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金滩生态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7MA6U2QAC9M。
法定代表人:齐鹏飞,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天成瑞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金滩生态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8)陕0117民初294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必要的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1、向西安金滩生态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申报令;
2、向西安金滩生态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西安金滩生态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
4、被执行人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99397.71元,执行到位金额0元,执行费已收取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依法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等文书,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锋
审判员张亮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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