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成瑞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天成瑞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咸阳市房地产业统建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对受理的民事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用)
 
(2021)陕0112民初15843号
 
原告:陕西天成瑞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四路国际企业中心B座28层2805-28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056935251M。
法定代表人:赵君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敬叶,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文文,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咸阳市房地产业统建中心。住所地:咸阳市中山街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610400435631418T。
法定代表人:尹军。
原告陕西天成瑞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咸阳市房地产业统建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陕西天成瑞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工程款270012元及延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7001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0月16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17日,被告以咸阳市统建办渭阳新村经适房项目部的名义与其签订《渭阳新村项目经适房高低压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渭阳新村项目经适房高低压配电工程发包给其,合同对工程地点、工程内容、付款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其依照被告指令进行施工,2017年10月16日双方进行竣工结算,确认工程价款为4926692元,被告已付款4656680元,剩余工程款270012元至今未付,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位于咸阳市渭城区碱滩路,未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 鑫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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