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24328号
原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
法定代表人:王钊,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小玲,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天成瑞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赵君宇,职务不详。
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西安供电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钟筱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川,男,汉族,1975年8月7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炳伟,男,汉族,1984年12月3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天成瑞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西安供电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22元,减半后3011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孟元元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邢彤丹
打印:相丽华校对:曹娅楠2020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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