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17320号
原告陕西天成瑞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6935251M。
法定代表人赵君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凤麟,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宇,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外国语大学,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00043520132X1。
法定代表人王启龙,该校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天成瑞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外国语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陕西天成瑞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天成瑞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天成瑞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694元,原告陕西天成瑞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40347元,由原告陕西天成瑞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薛建涛
二二一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书 记 员 段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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