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7执恢7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天成瑞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组织机构代码证:91610000056935251M。
法定代表人:赵君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金滩生态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组织机构代码证:91610104MA6TYRKW26。
法定代表人:齐鹏飞,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金地生态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组织机构代码证:91610104MA6TYRW26。
法定代表人:齐鹏飞,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7月28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陕西天成瑞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金滩生态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西安金地生态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7执异38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97132.71元及迟延履行金,执行到位金额035828.17元。
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不动产、经济状况等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在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的账户予以冻结。三、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向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告知,申请人代理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过传统查控和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直接处置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现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亮
审判员 吕铁臂
审判员 岳锐敏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执行员 王 坤
书记员 杨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