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324执456号
申请执行人:***开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1246436。
法定代表人:冯向宇,职位。
法定代表人:蔡文光,职位。
法定代表人:冯向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书建中,性别,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性别,职工。
被执行人:河北中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负责人:蔡文光,职位。
本院在执行***开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中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河北中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证券登记机关查询证券,向车管部门查询了车辆,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孟凡刚
审 判 员 石贵强
人民陪审员 朱金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蔡双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