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开发区永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立兴杨氏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开发区永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214民初5110号
原告青岛立兴**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青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钟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志平,山东永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嫩江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冯向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立兴**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已和解而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基于与被告已和解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立兴**门窗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1元,减半收取182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芹
人民陪审员  张方栋
人民陪审员  王志宏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