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永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达支行、辽宁永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02执424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达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01231917083,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柳城路三段15号。
负责人:毛晓峰,行长。
被执行人:辽宁永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联合乡王三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3552555389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4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秦铮远,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达支行与辽宁永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秦铮远(2021)辽1302民初282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达支行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达支行的撤回执行申请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1302执4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彦秋
审判员  徐 磊
审判员  韩琳琳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