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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朝阳丰安房屋置业有限公司、朝阳东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302民撤1号 申请人(原告):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联合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3552555389Q。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朝阳市龙城区朝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被告):朝阳丰安房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南大街5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726863868U。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元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鞍山市台安县。 被申请人(被告):朝阳东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南大街8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561363709Q。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原告)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被告)朝阳丰安房屋置业有限公司、朝阳东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申请人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朝阳丰安房屋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朝阳市双塔区水御兰庭小区8号楼101、201号房屋(产籍号Ⅸ-1-7-88C291号楼101、201)予以查封,申请人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朝阳丰安房屋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朝阳市双塔区水御兰庭小区8号楼101、201号房屋(产籍号Ⅸ-1-7-88C291号楼101、201),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