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永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永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朝阳市丰安房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02民初4141号之一 原告:辽宁永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联合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3552555389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朝阳市龙城区朝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朝阳市丰安房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南大街5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726863868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海源,辽宁元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合安县,现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原告辽宁永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朝阳市丰安房屋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2021)辽1302民初41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名下朝阳市双塔区水御兰庭小区8号楼101、201号房屋。现上述案件已由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终审判决结案,房屋权利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朝阳市丰安房屋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朝阳市双塔区水御兰庭小区8号楼101、201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 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