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303执587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市龙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朝阳市黄河路五段1-6。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联合镇***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县。
申请执行人朝阳市龙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本院(2023)辽1303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准予强制执行朝龙人社监决字(2020)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谈双方当事人被执行人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说在本案中要通过纪检、申诉等渠道纠正行政处理决定书和裁定书,但***提供一套房产作为担保,如将来纪检、申诉等不成,法院可执行房产或西商的债权,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辽1303执587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