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303执保36号
申请保全人:辽宁永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联合乡***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保全人:朝阳新农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21C号21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保全人:安徽省西商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解放北路西商食品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保全人:***,女,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本院(2022)辽1303民初305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朝阳新农商物流有限公司、安徽省西商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冻结或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用的若干意见》第15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朝阳新农商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朝阳市龙城区兴中路104号1C1号101室(产籍号Ⅶ-4-30A-1)、朝阳市龙城区兴中路104号4C4号101室(产籍号Ⅶ-4-30A-4)、朝阳市龙城区兴中路102号6C6号101室(产籍号Ⅶ-4-30A-6);
二、查封期间不得过户、变卖、抵押等处分行为;
三、如需变卖等,须经本院允许,并向本院提交相应价款或提供其他等额财产作为担保;
四、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