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欧迈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欧迈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1484号

原告:江苏欧迈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北蒋镇朝阳东路58号。

法定代表人:严义广,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滨淮大道369号。

法定代表人:陈兵,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欧迈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欧迈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欧迈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欧迈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江苏欧迈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云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