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8618号
原告陕西众和伟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争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岗,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婷,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宝通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蔡明福,职位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众和伟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宝通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众和伟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众和伟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众和伟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619元,减半收取4309.5元后,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张元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江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