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众和伟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陕西宝通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众和伟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31824号
原告:陕西众和伟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争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婷,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岗,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宝通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蔡明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众和伟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宝通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众和伟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众和伟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23元,减半收取4861.5元,由原告陕西众和伟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郭勇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徐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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