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建集团装备有限公司

北京信远博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5028号

原告:北京信远博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号(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周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晓波,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林,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昊天大街
12号。

法定代表人:杨悦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桂花,女,1991年3月15日出生,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茜,女,1996年11月10日出生,该公司法务。

被告:中国能建集团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西里1号10幢 3层3 09。

法定代表人:周献忠,董事长。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26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宋海良,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信远博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中国能建集团装备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人民调解员隗敬华调解,因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原告北京信远博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信远博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贾小翠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苏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