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建集团装备有限公司

南京禧通祥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昌科鸿新材料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国能建集团装备有限公司、新疆新能天宁电工绝缘材料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新01民终3535号
上诉人南京禧通祥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昌科鸿新材料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能建集团装备有限公司、新疆新能天宁电工绝缘材料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4民初10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禧通祥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昌科鸿新材料实业有限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京禧通祥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昌科鸿新材料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兰 莉 审判员 蒋 欣 审判员 黄淑梅
书记员 罗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