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002民初2428号
原告: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温泉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年义,该公司法律办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兰州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其对以上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