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002民初5231号之二
原告: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和平路113-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年义,男,该公司法律办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兰州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在审理过程中,因发现案件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刘晓娟
人民陪审员谷爱莲
人民陪审员于祥滋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