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丰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8)宁0522民初1796号原告:宁夏丰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原县海城镇北街(信用社三楼)。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75年10月,回族,宁夏海原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男,生于1983年2月,回族,宁夏吴忠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晓,北京市泽元(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男,生于1974年6月,汉族,宁发现代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第三人:**虎,男,生于1972年2月,回族,宁夏同心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原告宁夏丰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第三人**、**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8年9月5日14时30分开庭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二○一八年九月五日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