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28民初1608号
原告:***,女,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群众,住河北省冀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绍静,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立华,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侯口乡营台村。
法定代表人:王浩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峰,河北正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成华,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北**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北**水工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成令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