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兵0302执5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图***市天一茗苑3号楼2**502。
被执行人:新疆前昆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图***市南湖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五十一团,住所地新疆图***市图***镇。
负责人:***,团长。
**与新疆前昆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五十一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83002.26元。2024年3月20日,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五十一团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五十一团城镇管理服务中心为名义开户的银行存款185647.26元。2024年3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称“被执行人新疆前昆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五十一团在审查立案时(执行立案前)已将全部案款履行完毕”。本院于2024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五十一团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五十一团城镇管理服务中心为名义开户的银行账户退还了案款185647.26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新疆前昆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五十一团在我院审查起诉期间(执行立案前)已履行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兵0302执5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