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525财保18号
申请人:隆尧县商务和粮食局,住所地:隆尧县康庄路5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525348016839B。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河北亿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661058154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北亿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桥西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3070825710B。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隆尧县商务和粮食局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河北亿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河北亿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桥西分公司的价值13万元的财产,财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汽车等动产或不动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亿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河北亿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桥西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相当价值的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