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302海民初1657号
原告秦皇岛市艺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皓德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晶,中皓德大集团有限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市艺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皓德大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皇岛市艺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市艺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秦皇岛市艺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周旭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