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2民初802号
原告:河北建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清凉店镇中兴路中兴广场东邻。
法定代表人:焦庆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兰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中山林19号。
法定代表人:王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建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河北建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建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韩根花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文茹
书 记 员 吕秋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