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2民初458号
原告:河北建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清凉店镇中兴路中兴广场东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2674182672X。
法定代表人:焦庆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红松园北里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6367613。
法定代表人:程红彬,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北建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建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本院于2020年5月8日转立案。原告河北建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建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韩根花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吕秋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