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河北建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某某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1122执595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建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清凉店镇中兴路。
法定代表人:焦庆刚,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衡水市。
申请执行人河北建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8)冀1122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河北建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定作款1441545.9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335元,申请执行费18121.14元。被执行人***已履行2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督促履行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9日、2019年12月10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4.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通过不动产登记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收益类理财型保险。
6.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将被执行人***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8.本院于2020年4月9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河北建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武迎君
人民陪审员  杨立振
人民陪审员  王亚楠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振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