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1122执保***2号
申请人:河北建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清凉店镇中兴路。
法定代表人:焦庆刚,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
本院在保全申请人河北建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保全银行存款86.3元,该案采取保全措施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2018)冀1122民初131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贾谊